然后,制定一个初步标准并在联邦登记上发布通告,相关人士可就该标准递交评论、信息和修改建议。
三 协助侦查犯罪与执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诉讼法及调度司法警察条例之规定行之。(二)大陆警察武力使用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 大陆的警察武力使用法律规范体系基本上类似于台湾地区,主要由《人民警察法》、各领域的作用法、《警械使用条例》、相关法律规范和行政规则等构成。
因此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系扩及组织法的领域,但非谓本来就属于其范围之行为法部分因此可以不需要法律授权。(一)台湾地区警察武力使用法律规范中的比例原则 各种行政措施之作成应具有目的与手段之关联,亦即行政所使用之手段为达成特定之目的(结果)必须合于比例原则。为了实施《警察法》,台湾地区的警察主管部门内政部在1956年颁布了《警察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9条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为警察武力使用指明了规范依据。但余凌云教授认为,枪支属于警械的一种,没有理由单独将其划出。警察武力使用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这类行为的一种抽象说法,为了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达成共识,需要对警察武力使用及其相关概念进行简要地介绍。
如今,修正后的表述是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所用警械为棍、刀、枪及其它经核定之器械。在警务实战中,一定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对抗手段、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双方力量对比和情况的紧急度等进行准确评估,合理运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决定采取哪一个层次的武力级别来实施强制措施,从而有效的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减少各类损失。在如此情景之中,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律规范之下为自己制定规范,其权利义务获得确定。
但若行政机关的意思明确违反了法律规定,则禁止做任何合法化的解释。但是民法上的撤回(Widerruf)一词,有其固定的含义,即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4)无论是行政过程论,还是行政法律关系论,均对私人在行政活动中的地位予以足够的重视,尊重私人主体性地位俨然成为现代行政法学的主旋律。对此有问题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错误或受欺诈而作出的情形,(28)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予以撤销?在德国学理上,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原则上应受法的拘束,加之结果型的行政导向,故行政机关不得仅以存在错误或欺诈等情形行使撤销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之,民法上的相关规定在此均不得被援用。
但需注意的是,若税务申报内容仅将课税基础的项目、金额以及自行计算的税额,通知税务机关,这仅属事实说明的观念通知而非意思表示。因行政法上意思表示对行政机关或私人的拘束力存在差异,故本文遵循上述体例安排,分别从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与私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予以说明。
另外,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也可能限制私人意思表示的任意撤回,如在行政契约中,契约的要约方应受要约拘束,一般不得任意撤回要约。所谓对等契约是由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一般是由不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签订的,如政府间就毗邻行政区划界限争议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十四条)。(14)Rosenbach, Verfahrensrechtliche Rahmenbedingungen für den Einsatz der elektronischen Datenverarbeitung in der Verwaltung, NWVBI 1997, 121.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55页。(31)另外,若私人意图使本来无瑕疵的意思表示向未来消灭效力,即意思表示的废止。
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期限内,相对人及时进行意思表示,若以书面方式为之,书面材料客观上到达行政机关,进入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即可,并不要求该书面材料必须置于行政机关可以了解的范围之内。现代传播工具虽较为便捷,但如何确定其到达时点存在诸多争议。1. 行政契约 行政契约(administrative contract),也称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处理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是一种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或相互协调一致的多个意思表示)。
同时,这也给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勃兴带来了机遇,如行政过程论、行政规制论以及行政法律关系论等似乎成为当下行政法学中的时髦话语。(38)其次,因依法行政中法律优先以及法律保留等原则的要求,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含义存在异议时,应进行所谓合乎法律意旨(gesetzeskonform)的解释,如对于特种行业的营业许可的解释,不得作违背该种行业规范的解释。
或认为,在此情形私人可否拥有撤销权,主要以该意思表示的瑕疵是否可归责于表意人的事由。在法律救济程序中的私人意思表示,为了确保法律安定性,私人对法律救济所为的撤回或废止等,应受《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复议法》等规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就有严格规范。
参见张锟盛:《行政法学另一种典范之期待:法律关系论》,《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也就是说,在现代行政法治之下,行政机关对于私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仅以客观外在的意思为准,而应依职权对于相关事实证据资料负有积极调查义务,以探求其真实意思,如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在私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时,行政许可机关应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即一次性告知制度),否则行政许可机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不对等契约是处于隶属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与其所属部门或人员或者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契约,现实中政府签订的大部分合同均属于这一类。对此,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stantibus),即若据以决定契约内容的各种关系自契约缔结后发生重大变更,以致不能期待契约当事人一方维持原有的契约约定,则该契约当事人可以请求配合变更后的关系调整契约内容,或者在不能调整或调整对一方当事人不能期待时可以终止契约。解释原则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尤其是20世纪70至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以放松管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主旨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因此,福利国家、保护国家、助长行政、给付行政等新颖之国家目的观及行政作用论被接受,行政机关遂呈几何数之增繁交涉,行政之自我肯定与其主动、积极及弹性化之要求,日形迫切。在此,笔者认为,民法上的理论概念运用历来已久,加之若以意思表示为视角去检视行政行为,我们则易观察到行政法上之所以混乱使用撤回与废止,其原因在于行政法的不成熟性仅对行政结果予以过度重视,而对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缺少足够的关注。
(20)许宗力:《行政处分》,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96-697页。(19)余军:《行政处分概念与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比较分析》,载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编:《公法研究》(第3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8页。
至于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重要性,在行政裁量逐渐获得重视的时代,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以及不自由等,均会对其作出的公法行为效力造成重要影响。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在传统行政法学上,行政行为理论极其重要,被Otto Mayer喻为核心概念(zentraler Begriff),占据着核心地位。(6)因此,晚近以行政行为形式论为基本研究方法的行政法学者,均逐渐漠视意思表示在阐释行政行为时所起的作用,加之实证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作定义时亦未有意思表示等字眼,(7)致使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相关问题,在行政法学界一直受到漠视。
此外,在现代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的时代,以行政任务的实现为目标的行政法学理论之下,专属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呈现出多样化,如在公法债权学说体系下,存在专属于行政机关行使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的可能性,如在税务行政领域,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情形就自动成为政府的债务人,税收留置权随之产生直至其偿清税债为止。废止权大多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外,虽然行政权的运作应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私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两者在不同行政领域其侧重点不同,如在社会保障领域,私人利益处于优先考量地位,故在存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生存照顾义务更值得注意,而在警察行政与环境行政领域,则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主要着眼点。(22)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北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16页、第819-820页。
此外,由于部分公法行为,需要私人作出程序法上的意思表示才可启动,如依申请行政行为,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有实体法意义的行为。在行政契约的缔结、履行以及终止中,行政机关均具有适度的主导权利,但这并不能完全否认私人在整个行政契约的缔结、履行以及终止中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事实或法理依据发生重大变更之后将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可由私人依法选择。
此类情形可能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但可以通过收取规费等方式予以抑制。(15)类型化解说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可对现实中的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予以清晰展现。
因此,首先,在通常情形下,若解释行政机关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最高的指导原则。但因一些特殊原因,意思表示在行政法学理论实践中,却始终处于被冷落的地位。
负担,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授益行政行为时,另外赋予相对人履行特别义务的意思表示。后者为主观要件,可分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如依申请行政行为,相对人需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相关申请。(3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99页。若私人意思表示是因行政机关欺诈或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场合下而作出的,应赋予私人拥有撤销相关意思表示的权利。
目前德国许多行政法学教科书均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对行政行为予以界定,例如Maurer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处理行为的属性。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私人所为意思表示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故其生效基本可以准用民法上相关规则,即对话以相对方了解生效,非对话以通知达到相对方时生效。
若行政程序因私人提出申请而启动,而其废止若与公共利益有违,私人应受其申请拘束,而不得任意废止,在此情形下,私人负有续行该程序义务。(1)故在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的范围获得了空前扩张,传统管理型国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37)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对于真意的探求,应以过去的事实与其他一切证据材料作为判别的依据。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自然状态下所处的事实或法律上地位可将行政契约分为对等契约与不对等契约。